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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申论热点指导及范文一:马路禁改限

发表时间:2007/8/19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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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申论热点指导及范文一:马路禁改限
  专家指导申论热点一:马路禁改限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在放寒假之前,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八条 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经公安机关审查、核发《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

  经批准运输烟花爆竹的,承运单位应当携带《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条 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五环路以外的地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十一条 任何时间,禁止在下列地点周边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一) 文物保护单位;

  (二) 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除前款规定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本条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负责看护。

  第十二条 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可以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

  临时销售网点在批准的期限界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按规定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三条 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楼道、屋顶、阳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道路运输管理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可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并可处货物总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城市设摊导则》(略)

  第二部分:范文(评论员文章)

  1. 且慢为上海“设摊导则”叫好

  曾经有过一段时间,大连市也是马路到处摆摊。 后来社会反映强烈,居民住宅前后随意摆摊,这不扰民吗?他们早晨晚上卸货,大白天讨价还价,还让不让老百姓休息了?越是交通要道,他们越愿意设摊,因为人的流量大,成交的几率就高,可这样交通堵塞得也就越厉害,行人几乎寸步难行。还有,马路设摊,产品质量谁人负责,卫生环境谁人负责?卖了海鲜之后,那些海水就地泼倒,树木被折磨死了,找谁去赔偿?我在大连市的一家报社工作,每天都能收到市民对此的反映,报纸上也发了不少这方面的稿子。后来是根据各方面的利益平衡一下,既要市容,也要繁荣,决定实行“退路进厅”,就是建起了好多宽宽畅畅的农贸市场,由工商局管理,市场向外出租摊位,把马路上的经营者引到大厅这里来卖货。市场里有卫生管理,有上下水道,有厕所,有公平秤,凡是卖假货的要受到惩罚,并且评选先进,凡是信得过的要授予荣誉并挂匾。这样一来,马路上也清静了,消费者也放心了,而在农贸市场里设摊位的也得到了合理的收入,解决了吃饭和发展的问题。

  在农贸市场大厅里卖货的人最怕什么?他们最怕的就是马路市场的复原!因为马路市场是他们一个可怕的竞争者,一个低成本、低价格的竞争者。如果一个农贸市场的门口马路上,由于缺乏严格管理,围上来一帮就地摆摊的,甚至把门口都堵上了,谁还越过“人墙”,往农贸市场里面走哇,这不就把顾客抢走了吗?这样的事在大连市也发生过,于是就有经营者投诉,我们缴了税、缴了费,政府就应该严格保护我们,不能让人扰乱我们的经营。如果让他们站马路什么钱也不交,干脆我们也撤出大厅,也站到马路上去得了。现在如果真的依了那些叫好者的话(他们把上海市的作法片面理解为是对马路市场的开禁),一个个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农贸市场就可能毁掉,一个个依法在市场里经营的小商小贩就有可能受损失。而那些来无影、去无踪的马路摆摊者,不但扰乱了城市的交通秩序、卫生秩序,也把城市的商业秩序扰乱了!

  有人说,马路市场上摆摊的都是弱势群体,一个小摊关系到他们全家的吃饭问题。我倒是想说,一个人、一个家庭,是否可以为了自己的吃饭问题,就不管别人的吃饭问题,不管社会的良好秩序了?解决了你们的吃饭问题,那么,在农贸市场里老老实实交费摆摊的人怎么办?当初他们是听了政府再三动员,才拿出自己好不容易筹集的小小本钱,开始从事小本经营的,从目前来看,还未必形成大富大贵。如果由于马路市场的低价恶劣竞争,使他们无法谋生,莫非当初听话听错了?如果朝令夕改,法规出现随意性,政府的威信和权威由此下降,那是相当可怕的!

  一个水桶的盛水量,取决于水桶最低处的那个眼。一旦某个城市允许马路设摊了,尽管其规定中有很多细节,但由于信息传播过程中会产生很多失真的误传,各地的人都会蜂拥而至。就如同深圳市传说救助站春节发红包一样,本来没有这回事,可是误传流传开来之后,不知多少人就涌进了救助站!我们也可以想象,一旦传出来某地允许马路上自由摆摊,好吧,现在交通发达,不知会有多少人涌进这座城市。但是,一个城市的政府是由当地选民选出来的,只对当地人民负责,市长凭什么要用一个城市之力,去解决其他地区的就业谋生问题?当地人民能答应吗?

  马路就是马路,市场就是市场,我已经亲眼看到了马路转为市场、又与市场分离而回归马路的过程,这其中有城市管理者正面反面的经验教训。如果放弃了这些经验教训,重新把马路变为市场,我敢断言,会是一场很大的混乱,最后还得顺从民意改回去。所以我说,还是不要着急为马路摆摊叫好吧。

  2. 宽容是城市的基本品格

  城市的一个重要的功能,是为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群提供发展的机会,尤其是受教育和就业、创业的机会。忽视了这样的城市功能,许多低收入的、缺少专门技能的普通劳动者,包括城市本地的普通劳动力以及进入城市寻找就业机会的农村劳动力,也就不能从城市发展中得到实惠,对他们来说,城市就只是一件中看不中用的摆设

  城市要善待所有这些普通劳动者和他们的孩子,不仅仅因为他们是城市的服务对象;在更大的程度上还因为,他们是城市建设和城市运行的不可缺少的直接参与者,是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宽容是城市的基本品格,宽容也是城市的活力所在。2010年在上海举办的世博会,将是第一个以城市为主题的世博会,她将引发人们关于城市的更多和更深入的思考:为了让绝大多数人们的生活更美好,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城市,什么样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治理。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引下,近来不少城市对城市管理中的新情况作出了积极的反应,从管理思路上变“堵”为“疏”,在管理法规上放宽了对路边设摊的限制,受到了广大公众和媒体的支持和赞扬。上海市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和准备推出相关的市容管理的一些新举措。相信所有这些新举措,都将使我们的城市变得更加和谐、更加包容和更有活力。

  放眼来看,一个开放的现代化城市固然是各类领导者、金融家、企业家、工程技术专家、艺术家等精英展现身手的舞台,但是城市人口的大多数还是寻常百姓,包括缺少专门技能的普通市民、农民工、其他中低收入的人群以及他们的孩子。即使在目前的上海,在全部就业人口中受过专科以上高等教育的人口不过22%,其中受过本科以上高等教育的人口尚不足10%。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这样的人口结构不会发生突然的、根本性的改变。不管一个城市有多发达,在城市的总就业中,现代服务业或先进制造业的就业只占一小部分,绝大多数人所从事的只是普通的工作岗位。一个令人惊讶的事实是,即使在国际金融中心纽约,金融业的就业人数尚不及纺织服装业的就业人数。所以,既然政府要真正为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然就不能将如此庞大的人口排除在城市管理和规划、建设的考虑之外。

  宽容是城市的基本品格,宽容也是城市的活力所在。城市要善待所有这些普通劳动者和他们的孩子,不仅仅因为他们是城市的服务对象;在更大的程度上还因为,他们是城市建设和城市运行的不可缺少的直接参与者,是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且不说城市日新月异的大厦、道路和其他设施的建设离不开这些普通的劳动者,城市传统服务业的运行离不开这些普通的劳动者,即使对于各类城市精英来说,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也离不开普通劳动者的服务和支持。如果没有这种支持,这些精英需要自己接听电话,自己打扫卫生,自己买菜做饭和去照料久病的老年父母,等等。在经济学教科书上讨论劳动分工时,常常会提到一个教授加一个秘书的效率会胜过两个教授的举例。这些普通劳动者在上海的存在使各类精英更有效率。这些普通劳动者在城市就业这样一个事实本身就说明,城市需要这些人提供的服务。

  实际上,在世界各国的国际大都市中,都不但有各界精英,也有从事各种职业的普通劳动者,有来自全国甚至世界各地的囊中羞涩却雄心勃勃的移民,正是这些城市人口流动的开放性和人群的多元性,才保持了这些城市的勃勃生机和创新精神。近代上海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她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移民城市和移民所形成的多元文化和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

  著名的城市社会学家、《世界城市》一书的作者萨斯基娅•沙逊在上海的一次演讲中曾说到,在当今世界,即使高科技行业也会“内生地”产生出许多低技能、低收入的工作岗位;即使在美国硅谷这样技术高度密集的地方,也需要大量低技能低收入的劳动者所提供的服务,如高科技公司内部的各类辅助性劳动、餐饮等消费服务等。她还指出,由于硅谷的高地价(以及高房价)将这些低收入的人群驱赶到离市中心越来越远的地方,他们不得不花费越来越多的时间用于上下班通勤。

  第三部分:典型观点和事例

  1.3月23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2007年市政府的立法工作计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是北京市政府今年计划完成的政府规章之一。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人们关心的小贩解禁问题,在此规章中尚未涉及。

  长期以来,各大中小城市对小摊贩采取的管理措施,无一例外都是禁和堵,这导致城管和摊贩的矛盾日益紧张,不时发生恶性事件。而城管治理摊贩的合法性问题也一度成为争议的焦点。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首先肯定了城管的执法权:“行政处罚法第16条就是这支队伍产生的直接的法律根据。”他说,城管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它的处罚权也正在逐步地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

  据了解,今年下半年,上海市的《城市设摊导则》将正式实施:马路摊点不再一律遭封杀,市区部分路段经市民同意,可设置部分便民类摊点。而重庆市各区目前已经规划了443个马路摊区,设置摊位11169个,解禁马路摊。2月初,河南省郑州市也开始着手规划一些区域,让马路摊贩规范有序地进行经营。

  路边摊的“禁改限”被看作是城市管理的新思路。周继东表示,实际上,除了特别重要的大街,如长安街两侧,北京很多地方是可以摆摊设点的,“不是说北京市所有摊点都禁止。”

  2.马路摊“禁改限”,体现政府“以民为本”

  “政府对马路摊‘禁改限’,体现出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也更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牛苏林说。

  他认为,完全禁止马路摊的做法,是将管理简单化,不仅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没有满足市民需求,还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而马路摊“禁改限”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对城市管理认识的深化。

  张方进一步分析说,各地政府以往对马路摊严打取缔的思路,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对城市文明仍抱有一种“暴发户式”的理解,以为一切光洁簇新就是高级;二则是一种“懒政”的习惯所致。而上海、重庆两市对马路摊的“禁改限”政策,包括郑州也在酝酿的“不再一律封杀马路摊”的政策,既需要城市管理者对都市边缘群体生存权利的尊重,对城市普通市民生活需求的真切体察,更需要对“文明城市”有更深刻和全面的理解。“这样的决策,无疑堪称善政”。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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