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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官谣”损伤社会公信力

发表时间:2013/9/11 0: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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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官谣”损伤社会公信力

  【新闻聚焦】

  刘铁男被实名举报,能源局曾一度称污蔑;夜店“欢迎”局长光临,官方称恶作剧;视频揭穿治超办用拳“文明执法”;公务员现不雅照,执法局否认是其工作人员……由于“官谣”的发布者是以政府作为信源,从眼前来说是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从长远来说是对政府公信力的消耗。

  【浅析成因】

   一是,一些政府部门和单位在遇到危机时,为了撇清自己的责任、维护小团体或个人的私利,而采取说谎、瞒骗等方式来试图掩盖自身错误和问题。作为公职人员,其社会属性和社会角色,都要求应该具备高于一般公民的道德水准。而政府部门作为社会公信力的主要载体,应当要成为社会的道德示范,才可能赢得公众的认可。然而,一些政府官员的这一意识很淡薄,在遇到问题和质疑时,首先选择的不是用诚恳的方式向公众澄清问题,而是采取欺骗和忽悠的办法,遇事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急于否认的态度来试图掩盖真相。应该说,“官谣”的形成,和部分政府官员行政素养较低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自身公信力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直接的关系。

  二是,深入到法律层面,不少政府官员和执法机关大多秉持的是人治思维体系下的思考方式。对于法律的作用主体,他们并没有认识到政府部门同样应当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而是将法律视作约束公众的工具来行使。同样,并没有意识到,作为政府公职人员,其说谎、欺瞒等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良影响】

  “官谣”回应的是公众对事实的质疑,而采取蛮横的欺骗、否认态度,不仅无法满足公众对于真相的渴求,反而会加深公众的疑虑和不信任。作为国家行政权力的拥有者、占据公共资源的一些机构,具有信息占有上的优越性以及排他性的权力,要是有意撒谎,或者希望通过撒谎来实现自己的一己私利的话,公众很难对其所说的话进行核实。因为对事实真相缺乏多种观察视角,公众除了听信官员的一面之词,很难有其他的求证办法。

  在缺乏其他信源求证,官方发布消息又难以服众的情况下,对于公众来说事实真相就会更加扑朔迷离,本来“官谣”回应的就是公众对事实的质疑,而采取蛮横的欺骗、否认态度,不仅无法满足公众对于真相的渴求,反而会加深公众的疑虑和不信任;另一方面,发布“官谣”的官员,也就意味着他所掌握的行政权力和执政方式都背离了执政权力本身的运行方向。这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将是十分重大的,更伤害了政府自身的公信力。

  【任重道远】

  一个社会需要有责任主体成为社会信赖的权威、社会公信力的中流砥柱,而这一角色原本应由几个主要责任主体来担当。比如知识群,应该成为社会信任的一大“抓手”,但他们的社会信任度也在逐渐被消解。另外就是公权力机构,应该是在危机时刻让公众最愿意托付信任的一个“抓手”。还比如法院系统,他应该承担社会行为道德底线的护栏,信任的维护者的角色,这些都是一个社会正常秩序的标志机构。但当前社会的最大问题在于各方公信力的普遍缺失。一些政府部门在进行利害选择的时候,也常常倾向于发布有利于自己的信息,掩盖不利于自己的信息。要恢复社会公信力,首先就应该从政府做起。政府部门要承担起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就应该是在任何情况下,不管对自己有利不利都能正视事实、不撒谎、不造谣,这是现代政府的起码作为和底线要求。在一个社会中有道德感召力,拥有社会公信力,也是政府有效执政和有效带动社会发展的一个最基本保障。

  【解决措施】

   谣言成为我们社会的突出问题之一,与政府信息仍然不够公开有关系,如果政务的各个方面都能公开透明,面对社会上的质疑声音政府部门能够自信坦然及时公开信息,那么谣言也就难以长时间内存在了。因此,解决谣言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问责机制。

  首先,发布“官谣”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受到与恶意散布民谣的老百姓一样的惩罚,这是最起码的要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在当今法治社会环境下。不能老百姓发布谣言就被拘留,而政府相关负责人发布不实信息就能够以职务行为作为法外豁免的理由。

   同样,对于发布不实信息的新闻发言人也是如此。在刘铁男被实名举报一案中,刘铁男落马之后其新闻发言人被调离能源局。其他案件中最初发布“官谣”的新闻发言人究竟是否受到处罚,都没有了下文。

   谣言止于公开。想要从根本上防止“官谣”的产生,需要更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也就是说,权力的运行应该公开透明,这样所谓的“官谣”也就没有了产生的土壤。只有让各方面的消息来源都能够没有阻碍地流通于意见市场,真相和真理自然都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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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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