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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务员考试申论预测试题29

发表时间:2011/3/31 16:43: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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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术腐败为何愈演愈烈

究其原因,除了剽窃者的学术道德低下外,还有三个重要的原因:

其一,剽窃界定标准的模糊。我国目前对于什么是剽窃,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而一些国家则有明确规定,如:有的国家规定,在一篇文章中出现了6个与其它文章相同的句子就算作剽窃。在论文写作中,当然会引用一些数据和资料来说明自己的论点,但是引用多少、如何引用就算剽窃,这在我国还没有一个标准。这就难免造成现实中,有的论文充其量只能说是资料的堆砌,而不是真正研究问题,纯粹是一种低水平的重复。

其二,学校的袒护。如果哪一所学校出现了教师剽窃的丑闻,作为学校而言,肯定是件丢脸面的事。它使人们对该校的教学质量和师德持怀疑态度,进而影响学校的声誉。尽管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学术剽窃事件,但只有少数学校给予剽窃者严肃的处理。对此,人们不禁要问:为人师表的教师还去抄袭、剽窃别人的作品,做学生的该如何想。学生作弊,学校肯定会给予一定处分,甚至开除。为什么教师剽窃,学校就不处理呢?

其三,法律规范的缺失。我国目前对于学术腐败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什么叫剽窃,具体标准是什么,该如何处罚等。写作是个创造性的劳动,文章是付出了脑力劳动的产品。刑法上有盗窃罪的规定,是指盗窃他人物品,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盗窃罪。剽窃他人作品,其实也是一种盗窃行为。如果达到一定标准的话,是否也可以比照盗窃罪论处,这个问题值得刑法学家探讨。

教育部门酝酿成立专门机构治理学风是件好事。但如果关于剽窃的界定依然模糊、相关法律规定依然缺位,那么就容易让人担心,主管部门的坚决态度是否能转化成行为实效,严惩剽窃者以及遏制学术腐败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事实证明,在运用道德规范和行政手段解决学术腐败问题的同时,法律也不能缺位。只有用法律的强硬划下不容侵犯的“楚河汉界”,才能在全社会造成尊重他人劳动的良好学术氛围,也才能还学术界的纯洁

“学术不端”应追惩

学术造假屡禁不止甚至在个别领域愈演愈烈,究其原因,有人说是因为“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大家都没有羞耻感了”。这其实只是一个方面,与此相关的,还有知识产权观念薄弱、相关法规缺失、编辑出版制度松懈、评审机制漏洞、成果鉴定主体错位、学位授予机制不严密等原因。因此,日前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明确指出“要依靠三种力量”解决学术造假问题:其一是道德力量,让“羞耻之心人皆有之”;其二是行政力量,清华大学刘某被查处撤职是也;其三是法律力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从各地出现的学术造假情况看,很难说我们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学术造假就没有立过“规矩”,一些规章制度应当说还是健全的。为何这些“规矩”杜绝不了学术造假,一些铤而走险者仍能投机得逞,根子恐怕还在“本校保护主义”,在于一些学校碍于脸面,因此落实不力、追惩不够。哪怕是东窗事发,依然“家丑不可外扬”,千方百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大学担负着传承知识、接续文化、弘扬道义的职责。尽管多数时候,诚信是个人的道德问题,但是学术诚信已经超越了个体道德,具备广泛的社会意义。为人师表者的道德缺失、荣耻不分,不仅是对学术尊严的亵渎和危害,也会对社会风气产生恶劣影响。在对待刘某的问题上,清华大学的举措之所以值得称道,在于清华大学没有因“家丑外扬”的顾虑而不了了之,而是旗帜鲜明、措施坚决。这为今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处理类似的“学术不端”开了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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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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