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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云南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工作人员公告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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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2009年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云组发[2005]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09年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一)、法院系统:省高级人民法院,计划录用司法工作岗位10人。

(二)、检察院系统: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州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计划录用451人。其中:司法工作岗位327人、计算机岗位23人、会计与审计岗位15人、检察技术岗位4人、司法警察岗位45人、文秘岗位32人、新闻工作岗位2人、档案管理岗位1人、人力资源岗位2人。具体是:

省人民检察院19人;昆明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74人;昭通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41人;曲靖市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26人;楚雄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14人;玉溪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14人;文山州及所辖县人民检察院26人;红河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32人;普洱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25人;西双版纳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15人;大理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31人;保山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16人;德宏州及所辖县(市)人民检察院35人;丽江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15人;怒江州及所辖县人民检察院7人;迪庆州及所辖县人民检察院17人;临沧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检察院44人。

本次招考的具体单位、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2009年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该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可通过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网站(www.ccp.yn.gov.cn)、云南人才网(www.ynhr.com)、云南考试网(www.ynrsksw.cn;www.ynrsksw.net;www.ynrsksw.com;www.ynrsks.cn)查询;也可在报名时详见《2009年云南省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简章》。

咨询电话: 法院系统0871—4095497、4095854;检察院系统0871—4093586、4093587;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仅通过电子邮件交流信息):电子邮箱(gwyglc_yn@163.com)。

二、报名与报考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地点:报考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或检察院系统的考生,请于2009年7月13日(星期一)至7月15日(星期三) 到云南人才市场(昆明市人民中路武成商业步行街,五一电影院旁)报名。

考生报名时,需填写提交《云南省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此表可在上述网站下载。

外地考生可委托他人持本人资料复印件报名。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1月1日至199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已取得法学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和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人员年龄可放宽3岁;报考司法警察岗位的人员,年龄在18—29岁之间;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成人教育学历的人员需持毕业证方可报考);

7、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报考司法工作岗位的,除岗位设置条件另有规定外,可不受专业限制;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如下:

1、根据有关规定,被确定为2009年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考的拟录用人员、在职公务员及参公管理单位人员(含试用期内人员)、在读的非2009年毕业的高校学生、现役军人、近两年内被取消录用资格或被辞退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近两年内未满原单位最低服务年限自行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的公务员)不得参加报名。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在2005-2009年内任何公务员考试中作弊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或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人员,不得参加报名。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即“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四)资格审查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云南人才市场分别设置报名点,接受报考人员报名。报考省高级人民法院岗位的考生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资格审核;报考检察院系统岗位的考通过报考岗位所在的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资格初审后,由省人民检察院进行资格复审。省委组织部对通过法院、检察院资格审核的考生进行复核。

(五)报名注意事项

1、每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2、报考人员需持《云南省法院、检察院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报考相关岗位所需的专业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2张。此外,2009年毕业的报考人员还应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推荐表》,2009年以前毕业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还应持教育主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证明,社会在职人员应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3、根据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性质和专业特点,各报考岗位笔试按2:1的比例开考。报名结束两周内,不符合开考比例的岗位,在省委组织部网站和云南人才市场网站公布,已报考不能开考岗位的考生,可直接到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招录工作人员办公室或通过原报名的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整报名岗位(只能在原报名的州市范围内调整),或者凭发票退回报名考务费。

三、笔试

(一)笔试时间及地点

笔试定于2009年8月29日在昆明统一进行。具体地点及科目的考试时间安排详见准考证。考生请于2009年8月25日至8月28日(每天9时—17时)到云南人才市场一楼大厅领取准考证。

(二)笔试内容

笔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这两门科目的考试范围以2009年修订的《公共基础知识与法律专业知识》(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为准。满分各100分,共计200分。法律专业科目分设A、B试卷。A卷为报考司法工作岗位类考生试卷,B卷为报考其它非司法工作岗位类考生试卷。

(三)笔试成绩按岗位分类的排名名单(含加分),在笔试结束20天内在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网站(www.ccp.yn.gov.cn)、云南人才网(www.ynhr.com)、云南考试网(www.ynrsksw.cn;www.ynrsksw.net;www.ynrsksw.com;www.ynrsks.cn)上公布。

(四)有关政策

1、根据“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有关要求,对于从2003年开始在我省服务或我省生源在外省服务的“全国计划的西部志愿者”,凡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按云青联〔2004〕8号文件规定,笔试成绩加5分。请注意,根据中央统筹考虑基层工作人员相关政策的要求,志愿者的服务期必须满2年,服务期仅1年的人员不予加分;另外,非我省生源且服务地不在我省的,不享受我省的加分政策。这部分人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资格复审时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2、按云教学〔2005〕14号、云青联〔2006〕25号文件规定,凡“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服务期满2年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在报考云南省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总分分别加4分、3分、2分。这部分人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资格复审时提供《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3、对于我省招募或我省生源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后,报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其笔试成绩加4分。这部分人员若要享受加分政策,需在资格复审时提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4、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烈士间的关系);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在报考人民警察的岗位时,笔试成绩加3分,资格复审时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并颁发的《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及户口证明(需证明与因公牺牲人员的关系)。

5、根据省委对我省少数民族干部培养的要求,在2009年公务员考录工作中,拟对少数民族给予政策照顾。具体政策另行公告。

同时符合上述几项加分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的加分人员名单由省委组织部、省高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与相关部门核对后,在上述网站进行公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的加分情况同时予以公布;对符合政策照顾的少数民族人员,也将择期公布具体情况。

6、免笔试: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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