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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第四节行政公文行文规则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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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公文行文规则

 

    文章需要通过各式各样的发表和传播才能产生作用,而公文的发表和传播则是按照一定规则来运行和传递的。法定公文中行政公文和党务公文的运行更要遵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等则。

 

           

               第一节   公文行文规则概述

 

   写作公文之前,就要确定行文规则。从现实的公文写作及教学情况来看,行文规则往往是人们普遍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学习和把握行文规则,则必须首先了解行文关系、行文方向和行文方式。

一、行文关系

行文关系机关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的体

现。这就必须首先弄清我国社会组织的机关单位。

我国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关可以分为三大类型:

(一)政权机关,包括:

1.立法机关体系: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省级以上立法机关或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的市级立法机关才有立法权)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2.行政机关体系:依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省、市(四大直辖市)、区(各自治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市、地区、州(自治州)政府;市(县级市)、区(市辖各区)、县政府;乡、镇政府。

3司法机关体系:自最高人民法院至乡镇司法机关。

其它政权机关有军事机关体系、政协机关体系等。

(二)团体机关,包括:

中国共产党机关体系,这一机关体系实质上是我国社会(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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