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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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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蒋介石集团和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判处无期徒刑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服刑时期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刘少奇
196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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