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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选领导考试考点:公务员的辞退

发表时间:2015/4/21 9:50: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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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辞退

《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如确定该公务员不能胜任现职工作,一般应安排与其实际能力相适应的其他工作。公务员拒绝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辞退。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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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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