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由公文标题、公文正文、附件、成文时间、公文生效标识(单一发文印章和联合行文印章)、附注等要素组成。
一、 标题
公文标题,是公文内容和作用的高度概括。字体略大于正文。
位置:间隔横线下方适中位置。
组成:包括“发文机关+事由+文种”3要素。形式有:
1. 规范式:3部分,即“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用
于重要、庄重的公务。
2. 灵活式:
(1) 两部分:一是“发文机关+文种”。
以上标题下面可加题注(用以注明法规性公文、经会议讨论
通过的公文或重大的、周知的公文产生的法定程序和时间)。带发文机关的标题下面如写题注,则须用圆括号。这里要特别注意:一是不再写主送机关,二是文后不再写发文机关及发文时间。
二是“事由+文种”。
三是“转发+始发机关及原通知标题”(如《转发国务院关于费改税的通知》)或者“转发+始发机关及原文件标题+通知”(如《转发国务院关于费改税的决定的通知》)。
(2)一部分:只有“文种”。常常是不大重要的公务,带周知性。
书写:移行时词或词组要完整,不要硬性拆开跨行排列;单行或多行都要居中排列,匀称美观。
二、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指负责处理、执行公文的机关单位。
位置:标题左下方,顶格书写,后面用冒号。
上行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其中请示、批复和函等文
种只能有一个。下行文,一般写给直属下级。普发性下行文,主送机关多,一般使用泛称,如“公司直属各部门”。面向机关全体人员或者社会群体的,或者公务是周知的、重大的公布性公文,常常不写主送机关。
这里需要掌握前面所述的公文行文规则。
三、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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