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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公开招聘不得设歧视性条件

发表时间:2014/4/16 17:00: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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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公开招聘不得设歧视性条件
我国首次就事业单位进人问题出台专门规定。人事部9日发布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今年起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不得设歧视性条件 
  根据《暂行规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者均可报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均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负责人亲属不得应聘4类岗位 
  公开招聘今年起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违反招聘纪律可追究刑责 
  对在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规违纪者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规定》提出的违规行为有: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考试考核中作弊的;招聘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中参与作弊、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根据《暂行规定》,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暂行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拟聘人员应公示7至15日 
  根据《暂行规定》,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事业单位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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