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货运代理《航空货代》复习讲义:第三章包舱包板运输》由中大网校国际货运代理人考试考试网发布。" />
第三章 包舱包板运输
一、重点提示
(一)包舱、包集装箱(板)运输的概念
包舱、包集装箱(板)是航空货物运输的一种形式,它指托运人根据所运输的货物在一定时间内需要单独占用飞机部分或全部货舱、集装箱、集装板,而承运人需要采取专门措施予以保证。包括固定包舱和非固定包舱两种。
固定包舱:托运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通过包板(舱)的方式运输时,托运人无论向承运人是否交付货物,都必须支付协议上规定的运费。非固定包舱:托运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通过包板(舱)的方式运输时,托运人在航班起飞前72小时如果没有确定舱位,承运人则可以自由销售舱位。
(二)包舱(板)的注意事项
(1)除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外,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包舱(板)运输合同规定的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包舱(板)人应保证托运的货物没有夹带危险品或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包舱(板)运输合同不能履行,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4)无论何种原因,一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5)包舱(板)运输合同中的未尽事宜,按照承运人的业务规定办理。
(三)包舱(板)运输事项
航班在起飞前或到达后,由于包舱人或受雇人的原因而造成飞机延误,包舱人应承担责任。由此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包舱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包舱人在飞机起飞前取消、变更包舱计划,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包舱(板)运输的货物只能装在托运人所包用的集装板(箱)上。
包舱(板)运输一般只限于直达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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