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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第一章辅导讲义(2)

发表时间:2010/8/9 8:40:43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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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

(一)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权利

1、权利

(1)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2)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处理委托事务

(3)要求委托人提交待运输货物和相关运输单证、文件资料

(4)要求委托人预付、偿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

(5)要求委托人支付服务报酬

(6)要求委托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

(7)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8)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可随时解除,但应赔偿损失。

2.义务

(1)按照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3)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理情况

(4)批露委托人、第三人

(5)向委托人转交财产

(6)协助、保密

3.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1)因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赔偿责任

(2)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明知委托事项违法的,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4)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应对转委托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5)无权代理,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自行承担责任

(二)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检查货物、文件权

(2)拒绝运输权

(3)收取运费、杂费权

(4)取得赔偿权

(5)货物留置权

(6)货物提取权

2、义务

(1)及时安全运送货物义务

(2)选择合理运输路线义务

(3)发送到货通知义务

(4)托保管货物义务

3、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1)延迟运输的赔偿责任

(2)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3)承运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责任限制及除外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是指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和当事人两种情况时的责任。

1、货运代理作为纯粹的代理人,通常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其错误和疏忽包括:

A、未按指示交付货物

B、尽管得到指示,办理保险仍然出现疏忽

C、报关有误

D、运往错误的目的地

E、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在出口(进口)货物退税;

F、未取得收货人的货款而交付货物

货运代理还应对其经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承担责任。

2、货运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系指在为客户提供所需的服务中,是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他应对其履行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3、货运代理的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1)作为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

(2)作为货运代理,不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

(3)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

(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限制

责任限制是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即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FIATA推出的标准交易条件范本(即“FIATA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条例”)基本上已成为各国制定本国标准交易条件的总原则。根据该原则,对货物的损坏或灭失,每公斤的赔偿限额为2SDR,而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额则留给各个国家的国家级货运代理协会根据本国的法律自行规定。

(备注:SDR Special Drawing Rights的缩写,为提别提款权,SDR的定义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示,1个SDR之价值应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时或法院判决之时的兑换率计算)

(三)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又称免责,是指根据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

1、对于货运代理,其除外责任归纳起来可包括以下7个方面:

(1)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2)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

(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

(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

(5)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

(6)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

(7)不可抗力所致。

2.客户不得让其货运代理对由于下列事实产生的后果负责

(1)有关货物的不正确、不清楚或不全面

(2)货物包装、刷唛和申报不当等

(3)货物在卡车、车箱、平板车或集装箱的装载不当

(4)货运代理不能合理预见到的货物内在的危险

三、我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的分类

(一)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二)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1、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

2、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

3、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

以上这三种情况,对于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则是作为承运人,应当承运人的责任。

(三)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例: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签发其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

【讲解】B货运代理公司对于A贸易公司来说,B货运代理公司属于承运人,对于船公司来讲,B货运代理公司属于托运人。因此无船承运人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四)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

1、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最多不超过每件或每运输单位920SDR,或每公斤不得超过2.75SDR,以较高者为准。但是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MTO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8.33SDR计算单位。

(2)、对于货物的迟延交付,规定了90天的交货期限,MTO对迟延交货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2.5倍,并不能超过合同的全程运费。

2、我国《海商法》规定MTO对货物灭失或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

(1)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坏: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运输单位666.67SDR,或按照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毛重,每公斤2SDR,以两者中较高的为准;

(2)对于迟延交付,我国的《海商法》规定货物交付期限为60天,MTO迟延交付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承运人的故意或者不作为而造成的迟延交付则不享受此限制。

(五)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六)以合同条款为准的责任划分

在不同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中,往往详细订明了货运代理的责任。通常,这些标准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

案例分析(08年考题)

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签发其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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