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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际货运代理考试精选案例题5

发表时间:2010/11/17 11:17: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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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三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5日向外商甲发盘并限其8日复到我方。外商于6日上午10时向当地邮局交发关于接受我方发盘的电报。但由于当地邮局工人罢工,该电报在传递途中延误到12日才送达我方。我进出口公司认为对方答复逾期,未予置理。并将货物以较高价格售予外商B。8月14日,外商A来电称:信用证已经开出,要求我方尽早出运货物。我方立即复电A,声明接受到达过晚,双方并不存在合同关系。随双方限于争执。

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双方孰是孰非?并说明理由。

案例十四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征行拒付全部货款。

问题: (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有何教训可以吸取?

案例十五

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列明按UCP500办理。该信用证以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继而由声明;如开证人受到的货物与信息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有数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为此,收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

问题: (1)请对此进行评论。

案例十六

中国某公司进口D一批急需的机器设备,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支付。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3月10日至20日, 由承运人所属的胜利"号货轮承运上述货物。胜利"号在装货港外锚地园遇台风走锚与另外--艘在锚地待泊的油轮相撞,使"胜利"号不能如期装货。胜利"号最后于9月15日完成装运,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并办理了结汇。由于船舶延迟到港延误了原定的生产时间,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甲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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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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