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运单-概述
托运人托运航空货物必须填写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缩写:AWB)。航空公司承运货物必须出具航空货运单。
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5)款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由托运人填写,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是代替委托人填写的。
在航空货运业务的操作中,各航空公司承运的货物大量是通过其代理人收运的,某些特种货物由航空公司直接收运。因为填写航空货运单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同时为了方便操作和对客户提供服务,托运人以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或委托书的形式授权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写航空货运单。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正确地、完整地填写托运书或委托书十分重要。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托运人的托运书或委托书代替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
对于代理人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它既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又是有关航空公司的指定代理人(或称授权代理人)。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是中外各主要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同时也是许多客户的代理人,每日承办着数百吨的进出口货物。
航空货运单-性质和作用
航空运单(Airway bill)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一)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二)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航空运单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三)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帐单航空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
(四)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出口时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航空运单也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
(五)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也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 来源:www.wangxiao.cn
(六)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航空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相应安排。
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航空货运单-主要分类
(一)航空主运单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二)航空分运单(HAWB,House Air Waybill)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航空分运单。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此时各方的关系如图所示。
在这中间,航空分运单作为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货A、B和集中托运人;而航空主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公司与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则为集中托运人和航空运输公司。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不仅如此,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航空运输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航空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再转交给收货人,因而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也没有直接的货物交接关系。
航空运单主要分为两大类:
一、航空主运单
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二、航空分运单(HAWB,House Air Waybill)
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作航空分运单。
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
航空分运单作为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货A、B和集中托运人;而航空主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公司与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则为集中托运人和航空运输公司。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
不仅如此,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航空运输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航空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再转交给收货人,因而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也没有直接的货物交接关系。
标准格式
航空运单的内容航空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干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别并不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也称中性运单。
航空货运单-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相关内容主要如下所示:
一、内容
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三)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二、效力
(一)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二)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不符合规定或者航空货运单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三)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承运人无权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或者航空货运单上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航空货运单-法律分析
一、航空货运单的法律地位
航空货运单流程图
《华沙公约》规定,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蒙特利尔公约(1999)》规定,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收据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所列运输条件的证明。而国内法则排除了对“货物收据”的认可: 《民用航空法》规定,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根据上面法律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航空货运单虽然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的地位非常重要,但它不同于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的效力,磁带库只是证明合同成立的一种初步证据,而并不是合同本身。航空货运单作为其中一部分,与其他证据一起构成了航空运输合同体系。这里的其他证据,主要指的是运输记录、装箱单、报关单、收据或发票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上述的其他证据的证明方向与航空货运单不一致,但证明效力高于航空货运单时,航空运输合同的认定要以其他证据为主。 来源:考试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航空运输合同缔结初期,航空货运单的证据效力要高于其他单据。比如,下文将要阐述的,航空代理销售企业发放的分运单与航空货运单上的记载不一致的,在认定航空运输合同时,一般仍以航空货运单为主。
二、航空货运承运人或代理销售企业不出具或出具瑕疵航空货运单的法律后果
中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接受该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未能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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