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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员考试辅导资料4

发表时间:2021/7/27 16:03: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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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答题 (一)、合同中应明确各方哪些情况下属于违约?

答: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二)、在合同通用条款中,工程量确认是如何规定的?

答:(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质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三)、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是什么?我国法规中对质量保修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 质量保修期;(3) 质量保修责任;(4)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我国法规中对质量保修期限是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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