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掌握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布点方法
知识点:
1.监测因子
(1)凡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属于常规污染物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
(2)凡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有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或者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中的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的,应筛选为监测因子;
(3)对于没有相应环境质量标准的污染物,且属于毒性较大的,应按照实际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污染物作为监测因子,同时应给出参考标准值和出处。
2.监测制度
(1)一级评价项目应进行二期(冬季、夏季)监测;二级评价项目可取一期不利季节进行监测,必要时应作二期监测;三级评价项目必要时可作一期监测。
(2)每期监测时间,至少应取得有季节代表性的7天有效数据,采样时间应符合监测资料的统计要求。对于评价范围内没有排放同种特征污染物的项目,可减少监测天数。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特征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浓度值,监测时间须满足所用评价标准值的取值时间要求。
3.监测布点
(1)设置依据:根据①项目的规模和性质;②地形复杂性;③污染源及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布局。综合考虑监测点设置数量。
(2)监测点位数
一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10个;
二级评价项目,监测点应包括评价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点位不少于6个。对于地形复杂、污染程度空间分布差异较大,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较多的区域,可酌情增加监测点数目。
三级评价项目,若评价范围内已有例行监测点位,或评价范围内有近3年的监测资料,且其监测数据有效性符合本导则有关规定,并能满足项目评价要求的,可不再进行现状监测,否则,应设置2~4个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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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