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一、了解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工程设施防洪的有关规定
第27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编辑推荐

2009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2008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成绩查询

2009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用书

2009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远程辅导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简介

与其他考生交流请登陆考试论坛:中大网校(中国考试论坛)>>

更多信息关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考试网(中大网校下辖环评师专业培训机构)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环评工程师

        [智学班]

        7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1080起

        了解课程

        286人正在学习

      • 环评工程师

        [轻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780起

        了解课程

        105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