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②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黏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③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④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⑤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其渗透系数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填埋场天然基础层的饱和渗透系数不应大于1.0×10-5㎝/s,且厚度不应小于2m。”
⑥地质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9)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10)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11)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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