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了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营、退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核设施选址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
注意:核实施选址、建造、运营、退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级别高:均为国务院环保部门。
三、了解开发利用或关闭铀(钍)矿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注意: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申领许可证或办理退役的环评,经国务院环保部门审批;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申领许可证前的环评,经省级以上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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