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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四)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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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置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
(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三)点式监测仪器 :在固定点上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气采入并测定空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析仪器。
(四)开放光程监测仪器:采用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仪器。
(五)污染监控点:为监测地区空气污染物的最高浓度,或主要污染源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而设置的监测点。为监测固定工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 100~500米的区域,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500米~4千米(如考虑较高的点源对地面浓度的影响时)的区域;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其代表范围为人们日常生活和活动场所中受道路交通污染源排放影响的道路两旁及其附近区域。
(六)空气质量评价点:以监测地区的空气质量趋势或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的代表性浓度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500米至4千米的区域,有时也可扩大到半径4千米至几十千米(如对于空气污染物浓度较低,其空间变化较小的地区)的区域。
(七)空气质量对照点:以监测不受当地城市污染影响的城市地区空气质量状况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范围一般为半径几十千米的区域。
(八)空气质量背景点:以监测国家或大区域范围的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其代表性范围一般为半径100千米以上的区域。
(九)加密网格点:将城市的建成区划为规则的正方型网格状,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加密网格点设在网格线的交点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项目
附件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设置数量要求
附件三:监测点位周围环境与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
附件四: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
附件五:数据处理方法
附件一: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监测项目

必测项目

选测项目

二氧化硫(SO2

总悬浮颗粒物(TSP

二氧化氮(NO2

铅(Pb

可吸入颗粒物(PM10

氟化物(F

一氧化碳(CO

苯并[a]芘(B[a]P

臭氧(O3

有毒有害有机物

附件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设置数量要求

建成区城市人口(万人)

建成区面积(km2

监测点数

<10

<20

1

10-50

20-50

2

50-100

50-100

4

100-200

100-150

6

200-300

150-200

8

>300

>200

按每25 -30 km2建成区面积设1个监测点,并且不少于8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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