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4.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5.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6.了解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一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和评价要求
知识点一: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一地三域)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8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类: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1.编制主体
1)国务院有关部门
2)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2.适用范围
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2)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3)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十个指导性规划,但是在具体范围上只有9项(除了水利)
指导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3.编制时间
在有关规划编制过程中
第二类:环境影响报告书
1.编制主体:同第一类
2.适用范围:十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具体范围上是九个,除了林业)
3.编制时间:在有关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
解析:报告书不包括林业:篇章或者说明不包括水利。
其他规划:
1.县级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法律没有强求。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6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2.乡镇级政府编制的规划法律没有规定进行环评。
知识点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
(二)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记忆技巧: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注意:1)只有9项,没有林业专项规划;2)只有“旅游”“港口”有总体规划;3)“能源”和“水利”是重点。
2、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注意:1)多有“全国性”要求;2)只有9项,没有水利指导性规划;3)“能源”“交通”是重点。
(二)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
(1)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
(2)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
(3)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2.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1)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
①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②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③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①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
②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责任主体(不属大纲范畴)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据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九条规定: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四)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13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总结:
1.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规划范围: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不包括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
(2)需要保密的除外。
注意:公众只参与这些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而不是参与规划的编制工作
2.实施主体:规划编制机关
3.公众参与的时间: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
4.公众参与的对象: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
5.公众参与的形式:包括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
6.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众意见已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知识点三: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
1.了解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
(1)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
(2)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
2.了解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评有关要求
(1)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A、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
B、努力提高城市规划环评质量,把规划环评早期介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建设规划编制,实现与规划的全过程互动作为切入点。
C、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作为落脚点。
D、认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环评,把协调好规划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
E、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的重中之重。
F、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2)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环发【2011】14号文件:
一、7个园区的新建、改造、升级时应编制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产业园区政府所在地的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三、产业园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了解)
(一)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划的协调性
(二)资源环境制约因素
(三)资源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影响预测分析
(四)公众参与
(五)规划的环境合理性综合分析
(六)规划优化调整建议和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四、应当强化环境风险评价的高环境风险园区:
化工石化园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质、重金属等;
风险隐患突出的:限期整改
五、跟踪评价:
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
规划编制部门组织跟踪评价。
六、规划环评结论应作为审评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
七、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固体废物等):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产业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纳入当地政府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造成环境污染的,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八、暂停受理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循环经济除外,其他暂停受理:
(一)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二)隐患突出未完成限期整改
(三)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四)污水集中治理不达标,未完成限期治理
(3)化工园区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环发【2012】54号:
(一)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设立园区;
(二)强化园区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环评;
制定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推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4)规划环评中强化环境风险评价的有关要求
环发【2012】98号:
(一)石油化工项目:应进入合规、环保的园区
(二)产业园区依法贯彻规定:涉及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港区、资源开采区规划环评也应强化环境风险评价
(三)重点区域内的产业园区、港区、资源开发区等:战略环评是规划环评的依据
(5)涉及水生生物资源和生境的规划环评有关要求
环发【2013】68号
一、编制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中,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以及洄游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进一步强化一下内容:
(一)将重要水生物种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场所列为敏感目标,开展重要水生物种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场所等调查监测,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并按照避让、减缓、恢复的顺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措施。
(二)规划涉及港口、码头、桥梁、航道整治疏浚等涉水工程以及围填海等海岸工程的,应综合评估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底栖生物、鱼卵、仔稚鱼等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失和长期影响。
(三)规划涉及水利、水电、航电等筑坝工程的,应调查洄游性水生生物情况,调查影响区域内漂流性鱼卵的生产和生长习性、调查影响区域内水生生物产卵场等关键栖息场所分布状况,全面评估规划实施对洄游性水生生物和生物种群结构的影响。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召集港口、码头、桥梁、航道、水利等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涉及可能对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将渔业部门以及水生生态、水生生物资源、渔业资源(重点是鱼类)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纳入审查小组。
(二)审查小组应将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内容和有关结论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对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方案,应在书面审查意见中给出明确结论。
(三)审查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不得干预。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1.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2.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
3.了解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第二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知识点一: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的报送
1、编制规划环评篇章和说明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一地、三域和10个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篇章和说明,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评,并将篇章和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2、编制规划环评报告书的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10个专项规划中的非指导性规划(具体就是9个)的《环评报告书》,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1.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3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一步细化:
第17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第18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审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注意】
1.该办法并没有像《规划环评条例》那样对审查小组的产生和组成做出明确规定,因此考试时要特别注意审批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还是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
2.规划的审批机关包括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以上政府部门。
3.审查的对象是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而不包括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也不是审查专项规划;
4.规划审批机关不同,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也不同,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规划,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
5.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规划,召集审查小组和提交审查小组意见有时间限制,而市级以上政府审批规划,没有时间限制。
(二)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19条规定:
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
(2)评价方法的适当性;
(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的内容)
(5)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
(6)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
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审查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和反映。
解析:审查意见的签字同意人数为3/4,而前面专家人数是总人数的1/2。
(三)了解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1.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情况(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
(1)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
(2)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
(3)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
(4)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
(5)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
(6)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
(7)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2.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况:(针对重大环境影响问题)
(1)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
(2)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
(四)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审查效力)(非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2条第二款进一步细化的相关规定: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第三节 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
1.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5条规定: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知识点一:跟踪评价的相关规定
(1)实施条件: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
(2)组织主体:规划编制机关
(3)处理措施: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提出改进
(4)跟踪评价的范围: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2.跟踪评价的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5条规定: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
(2)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
(3)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
(4)跟踪评价的结论。
3.跟踪评价的公众参与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6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知识点二: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对措施
1.采取应对措施的机关
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规划审批机关等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减轻不良影响。
2.各部门的职责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27条: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
①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②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
③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第28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
①及时进行核查;
②经核查属实的,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
第29条: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规划编制机关的报告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建议后
①应当及时组织论证;
②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3.区域限批制度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30条:规划实施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暂停审批该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第四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规划编制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非大纲)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9条规定: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一般有下列五种情况:
(1)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做环境影响评价的;
(2)按规定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只在规划中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
(3)应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而未征求的;
(4)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不附公众意见是否采纳说明的:
(5)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资料,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评价结论失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知识点二:规划审批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非大纲)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0条规定: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知识点三:审查小组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小组的法律责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33条规定: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2.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34条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①予以通报;
②处所收费用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