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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法规知识点第三章

发表时间:2018/9/27 9:01: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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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

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知识点一: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区别规划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但是建设项目则是以影响程度作为分类管理的标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环评法》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

知识点二: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

1.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的重要依据是: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

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①污染因子、②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③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

知识点三: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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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1.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法律规定;

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4.熟悉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知识点一: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1、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内容中还必须有公众参与的内容。

3、对存在风险事故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原料、生产、产品、储存、运输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中,必须有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解析:环境风险评价不是所有的环评报告书都有的内容。

知识点二:熟悉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1.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评价适用标准;

(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5)环境影响分析;(没有预测和评估)

(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7)结论与建议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注意: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填写,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及评价人情况。

(2)如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1-2项进行专项评价。

(3)报告表应应该附有必要的附件和附图。

知识点三: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实行公众参与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1.对公众参与的一般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1)进行环评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的范围: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2)公众参与实施主体:建设单位

(3)公众参与的时间: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4)公众参与的方式: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

(5)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地位: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6)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比较:

相同之处:

①都规定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不开展公众参与;

②都针对规划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③公众参与的形式都包括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

④公众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

⑤都要求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等。

二者的不同之处:

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是规划的编制机关,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实施主体是建设单位。

②公众参与的时间: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书报送审批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关于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

(1)信息公开的主体

第7条规定:①建设单位或者②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2)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9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3)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10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4)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8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5)政府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包括: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知识点四:熟悉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环评有关要求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的指导,环境保护部针对环评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近年年来发布了一列相关管理文件,明确了环评工作的有关要求。

①水电建设项目环评的有关要求(2012年)

重点论证和和落实生态流量、水温恢复、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物保护;重视做好移民工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小水电资源开发环境评价工作;

②涉及水生生物资源和生境的建设项目环评有关要求(环发[2013]86号)

水利工程、航道、闸坝等建设项目涉及水生生物保护;

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等。

③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风险评价

即环发[2012]77号文件,关于防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突出重点,全程监管。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

(三)环境风险评价的有关要求。

(四)“三同时”验收的有关要求。

2012年8月,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①以化工石化园区和其他排放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产业园区为重点,进一步严格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强化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

知识点四:熟悉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环评有关要求

②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③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受理和审批中,要重点关注环境敏感目标保护、所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主管部门相关意见。

④严格试生产和验收管理。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投入试生产。

知识点五: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2013年11月15日,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104号),重点内容主要有:

(一)突出环评监管重点。

(二)加大环评监管力度。

(三)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知识点六: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评法》18条: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3条: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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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大纲要求

1.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间的有关规定;

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3.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4.了解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建议的原则。

知识点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时限

1.熟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2.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注:不含登记表) 。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2004年12月,(环发〔2004〕164号)《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规定:

(1)因使用政府资金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3)除上述外的其他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0条第二款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知识点二: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

《环评法》第24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①性质、②规模、③地点、④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⑤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12条还同时规定:重新审核环境评价文件的,“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例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当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的情形是( )。

A.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动

B.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

知识点三: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3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环境保护部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环评文件审批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的规定:

第2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3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4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6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7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知识点四:了解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建议的原则

1.提出建议的原则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8条规定: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1)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2)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3)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未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

2.对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10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2)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知识点五:西部环评工作的规定

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12月印发《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50号),提出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予以倾斜:

1.委托西部地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1)除核与辐射、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2)国家规划矿区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我部审查后,矿区内年产500万吨以下规模的煤炭开发项目;

(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我部审查后,规划内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社会事业类和新建汽车整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下放部分审批权限。

《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中涉及跨省(区、市)的建设项目(不含电网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项目涉及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

教材47,下放至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25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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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及后评价

1.了解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2.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

知识点一:了解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6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①环境影响报告书、②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7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知识点二: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

1.后评价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说的建设项日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对正在进行建设或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投产运行后,由于建设方案的变化或运行、生产方案的变化,导致实际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情况不符,针对其变化所进行的补充评价。

2.后评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所说“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品方案、主要工艺、主要原材料或污染处理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污染物种类、污染物的排放强度或生态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预测情况相比有较大变化。

(2)在建设、运行过程中,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发生较大变化,或运行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对新的环境敏感目标产生影响,或可能产生新的重要生态影响的。

(3)建设、运行过程中,当地人民政府对项目所涉及区域的环境功能做出重大调整,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后评价的。

(4)跨行政区域、存在争议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

第五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1.《环评法》第31条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3条规定: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①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②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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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11月23日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0号)。其中规定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或者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第四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或者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价机构及评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二)建立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保证措施,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三)不得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必须依照有关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抬高或压低评价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六)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七)不得转包或者变相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得转让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八)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九)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所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如实回答验收委员会(组)提出的问题;

(十一)不得进行其他妨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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