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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法规知识点第四章第四节

发表时间:2018/9/28 8:42: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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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知识点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目的

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责任,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利益,

原人事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2月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号),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①环境影响评价、②技术评估和③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考试时间为每年的第2季度。

知识点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管理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制度

1.登记期限: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3年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符合登记条件并获准登记者,将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登记管理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经登记人员的情况。

2.就业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登记在①本人全日制工作的②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或者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机构,并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业务。

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登记。

(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按设定的类别进行登记,每人只可登记一个类别。登记类别的设定见下表。

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13;

所在单位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4;

所在单位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5;

所在单位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类别16。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

1.登记条件

(1)申请登记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

②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③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④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1.登记条件

(2)申请登记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不予登记:

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②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并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③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申请登记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不予登记:

④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相关管理规定,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⑤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申请登记的;

⑥申请登记的单位名称与其所持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⑦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2.申请材料

(1)申请各类别均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

②《职业资格证书》;

③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④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

⑤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申请登记类别2~16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①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受聘证明;

③相应类别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

相应类别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对不同的登记类别,要求也不同。登记类别2~12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的至少8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申请登记类别2者,亦可提交相应类别环境影响报告表;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书号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5篇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著作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

④作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环境保护部组织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培训授课教师,近五年内独立承担的至少20学时培训授课时间的情况说明;

⑤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登记类别13(核工业类)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上(1)~(3)之一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

登记类别14(技术评估)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主持编制的至少30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清单、首页复印件及报告主持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8篇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④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颁发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或登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登记类别15—16(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验收调查)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满足以下之一即可: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主持编制的至少5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清单、首页和人员名单页复印件及报告主持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和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发表的至少5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专业论文的清单及期刊、论文首页复印件;

③正式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SN)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累计不少于10万字)清单及首页、人员名单页复印件;

④作为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培训授课教师,近五年内独立承担的至少40学时培训授课时间的情况说明;

⑤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逾期登记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未登记的,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逾期登记。

逾期申请登记的人员除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至逾期申请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6学时,不满1年的按1年计)。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

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应当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办理再次登记。再次登记者,应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并接受继续教育。再次登记的有效期同样为3年。

1.再次登记的条件

①在登记期内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

②在登记期内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

③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④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⑤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业绩要求

(1)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13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③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4类的,在登记期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审核(定)人编制、审核(定)至少3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报告。

(3)登记类别为《管理办法》中设定的第15~16类的,在登记期内需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①作为项目负责人,编制至少1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②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负责人,编制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③作为项目审核(定)人,审核(定)至少3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

3.再次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再次登记申请表;

(2)与上述最低业绩要求相应的登记期内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业绩证明材料;

(3)在登记期内接受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4)所在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6)《职业资格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

初次申请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表;

②《职业资格证书》;

③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④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

⑤所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变更登记

登记者的①受聘单位名称、②资质等级发生变更或③登记者单位调动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办公室申请单位变更登记。

因登记者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内只可申请一次。再次登记同时可申请变更登记类别,未获准再次登记者不予变更登记类别。登记类别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符合登记条件后,可在登记有效期内,将登记类别变更为与所在单位资质评价范围一致的其他登记类别。

(七)注销登记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办公室予以注销登记: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3)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

(7)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的;

(8)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

(9)受刑事处罚的;

(10)现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

(11)年龄超过70周岁的;

(12)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仍未办理再次登记的;

(13)死亡的。

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中受刑事处罚、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单位代为办理。

注意:环评师的注销等级和评价机构的注销等级的区别。

2.办理注销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l)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情况表;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原件;

(4)因调动至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交原登记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调动(或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文件等其他可证明发生调动情形的材料。

(八)重新登记

1.注销登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重新登记:

(1)因所在单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注销登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并符合登记条件的;

(2)登记有效期满6个月未办理再次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3)再次登记时工作业绩或者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1年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6)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7)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8)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已满3年的。

2.申请重新登记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重新登记申请表;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3张;

(4)专职受聘证明;

(5)所在单位相关资质证明;

(6)自最近一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重新登记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16学时,不满1年的按1年计)。

其中(4)、(5)项材料的具体要求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52号公告执行。

申请重新登记人员的登记单位与注销登记时的所在单位不一致的,还需参照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第(4)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因调动至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资质的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交原登记单位开具的人事关系调动(或解聘)证明或劳动仲裁文件等其他可证明发生调动情形的材料)。 重新登记时不得变更登记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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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其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累计不少于48学时。

1.继续教育学时计算的依据:

(1)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举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2)参加登记管理办公室认可的其他培训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时间计算;

1.继续教育学时计算的依据:

(3)承担第(1)项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授课任务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计算;

(4)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审题工作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1.继续教育学时计算的依据:

(5)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6)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1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1篇(不少于2000字)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职业资格再次登记时,应提交在登记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登记管理办公室不予办理再次登记。

知识点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2.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或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工作,在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等技术文件上签字,并注明其登记证号。

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业务领域应与登记类别一致,且不得超出所在单位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的规定,对其主持完成的相关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

知识点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监督管理)

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注销登记: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效期满未获准再次登记的;

(3)脱离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岗位3年以上的;

(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5)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登记的;

记忆联想: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环境保护部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7)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失实的;

记忆联想: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环境保护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①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②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③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

(8)因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工作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的;

(9)受刑事处罚的。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

2.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处罚还有通报批评和暂停业务两种,对以下八种行为,可根据情节轻重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暂停业务3~12个月的处罚:

(1)有效期满未申请再次登记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的;

(3)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后仍使用原登记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4)以个人名义承揽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5)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委托后,未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的;

(6)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文件质量较差的;

(7)超出登记类别所对应的业务领域或所在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的;

(8)在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活动中未执行法律、法规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规定的。

记忆联想: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取消其评价资质: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3)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4)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知识点七、了解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2010年6月,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1.从业人员:是指在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

A、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B、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持有人员

C 、技术评估人员、

D、接受评估机构聘请从事评审工作的专家、

E、验收监测人员、

F、验收调查人员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2.规范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行职业操守,规范日常行为,坚持做到依法遵规、公正诚信、忠于职守、服务社会、廉洁自律。

一、依法遵规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公正诚信

(三)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不给出有歧义或误导性的工作结论。

积极阻止对其所做工作或由其指导完成工作的歪曲和误用。

(四)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对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环保准入规定等情形的,要及时通告。

(五)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署名。

(六)为建设单位和所在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忠于职守

(七)在维护社会公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开展从业活动。

(八)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提供本人不能胜任的服务。从事环评文件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守相应的资质要求。

(九)技术评估、验收监测、验收调查人员、评审专家与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有关人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在相关工作中予以回避。

四、服务社会

(十)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保护自然环境、人类健康安全置于所有地区、企业和个人利益之上,追求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十一)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十二)秉持勤奋的工作态度,严谨认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服务。

知识点七、了解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五、廉洁自律

(十三)不接受项目建设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也不邀请其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四)自觉维护所在单位及个人的职业形象,不从事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活动。

(十五)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良性竞争格局,尊重同行,不诋毁、贬低同行业其他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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