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环境影响评价师导则与标准知识点第十二章一、二、三节

发表时间:2018/10/18 8:58: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第十二章 有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第一节 概述

知识点一:固体废物定义与分类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丧失原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但大体上可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按其特性可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由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和放射性等特性,因此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

知识点二:危险废物定义

危险废物系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 5086-1997)及《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t 1555-95)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知识点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定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系指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其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例如粉煤灰、煤矸石和炉渣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又分为ⅰ类和ⅱ类两类。

ⅰ类: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 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ⅱ类: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 5086-1997)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在6~9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知识点四:医疗废物定义

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传染性、毒性及其他相关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共分五类,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知识点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

(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确实不能利用的,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置。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2)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贮存危险废物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第二节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知识点一:《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应用

1.适用范围

该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运行。

该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例题:《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除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外,其部分规定也适用于()的建设、运行。

a.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运站

b.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厂

c.生活垃圾焚烧场

d.生活垃圾堆肥场

答案:a

知识点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主要特点

生活垃圾填埋场即利用自然地形或人工构造形成一定的空间,将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填充、压实、覆盖,达到贮存、处置生活垃圾的目的。当预先修建的这一空间被充满后即服务期满,采取封场措施,恢复场区的原貌。生活垃圾中的厨余物、纸类、纤维物、草木类、有机污泥等,填埋后,在微生物作用下,逐步分解为气态物质、水和无机盐类,而达到减容和稳定的目的。在这一稳定过程中,将产生填埋气体和由垃圾本身水分加上降水而形成的渗滤液。

生活垃圾填埋场除了要有导排气系统外,为了防止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必须将渗滤液与外界的联系隔断,同时收集后引出处理,因此填埋场必须设有防渗层及渗滤液集排水系统。

知识点三:生活垃圾填埋场对环境的主要影响

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营运期间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有:

(1)填埋场渗滤液未处理或处理不达标造成对地表水的污染以及流经填埋区地表径流可能受到污染。

(2)填埋场产生的气体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及产生的气体在无组织排放情况下可能产生燃烧爆炸对公众的威胁。

(3)填埋堆体对周围地质环境的影响,如造成滑坡、崩塌、泥石流等。

(4)垃圾运输及填埋场作业,产生的噪声对公众的影响。

(5)填埋场对周围景观的不利影响。

(6)填埋场滋生的害虫、昆虫、啮齿动物以及在填埋场觅食的鸟类和其他动物可能传染疾病。

(7)当填埋场防渗衬层受到破坏后,渗滤液下渗对地下水的影响,这属非正常情况。

知识点四:生活垃圾填埋场环评的主要内容

1.场址合理性论证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选择原则主要是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避开不允许建设的区域。场址选择是评价中的关键所在,场址选择得合理,环评工作存在的问题就较易解决,因此要根据所选场址的场地自然条件,按照国家标准逐项进行评判。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选择多个备选场址,根据制约性条件和参考性条件,淘汰部分场址,并对优化出的场址进一步做比选。考虑到生活垃圾填埋渗滤液是最重要的污染源,因此选址过程中,特别要关注场址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土壤自净能力等。

2.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在选择场址的基础上,通过历史资料调查和现场监测对拟选场址及其周围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噪声等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评价,其评价结果既是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前的本底值,也是评价环境现状是否容许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评判条件。

3.工程污染因素分析

对生活垃圾填埋场不仅要考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源和污染物。而且重要的是要考虑在营运期从收集、运输、贮存、预处理直至填埋全过程产生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并给出它们产生的种类、数量和排放方式等。

在建设期主要是施工场地内排放生活污水,各类施工机械产生的机械噪声、振动及二次扬尘对周围地区产生的环境影响。

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营运期,主要的污染源有渗滤液、释放气体、恶臭、噪声。

4.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主要是预测垃圾在填埋过程中产生的释放气体和臭气对环境的影响。首先是预测和评价填埋释放气体利用的可能性,当释放气体未被利用,应采取的处置手段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另外,预测在垃圾运输和填埋过程中及封场后产生的恶臭可能对环境的影响,同时要根据不同时段及垃圾的不同组成,预测臭气产生的部位、种类、浓度及其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5.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6889-2008)的规定,对应不同的受纳水体,对渗滤液处理要求达到的级别不同。预测出渗滤液经过收集、处理,正常的达标排放对水体产生的影响和影响程度。预测防渗层损坏后,渗滤液对地下水的影响与危害程度。

知识点五: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1)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

(2)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5)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

①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

②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

③活动中的断裂带;

④石灰岩熔洞发育带;

⑤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

⑥活动沙丘区;

⑦海啸及涌浪影响区;

⑧湿地;

⑨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

⑩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6)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滋养动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知识点六: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1)下列废物可以直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①由环境卫生机构收集或者自行收集的混合生活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办公废物。

②生活垃圾焚烧炉渣(不包括焚烧飞灰)。

③生活垃圾堆肥处理产生的固态残余物。

④服装加工、食品加工以及其他城市生活服务行业产生的性质与生活垃圾相近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经过下列方式处理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①按照hj/t 228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化学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②按照hj/t 229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微波消毒处理,并满足消毒效果检验指标;

③按照hj/t276要求进行破碎毁形和高温蒸汽处理,并满足处理效果检验指标;

④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后的残渣的入场标准按照第3条执行。

(3)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经处理后满足下列条件,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①含水率小于30%。

②二英含量低于3μg teq/kg。

③按照hj/t 300制各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2-1规定的限值。

(4)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处理后,按照hj/t 300制备的浸出液中危害成分浓度低于表12-1规定的限值,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5)经处理后满足(3)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和医疗废物焚烧残渣(包括飞灰、底渣)和满足(4)要求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应单独分区填埋。

(6)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7)处理后分别满足(2)、(3)、(4)和(6)要求的废物应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监测部门检测、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

(8)下列废物不得在生活垃圾填埋场中填埋处置。

①除符合(3)规定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外的危险废物。

②未经处理的餐饮废物。

③未经处理的粪便。

④禽畜养殖废物。

⑤电子废物及其处理处置残余物。

⑥除本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之外的任何液态废物和废水。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点七: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①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含调节池废水)等污水经处理并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②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2-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③2011年7月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无法满足表12-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求的,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生活垃圾渗滤液送往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渗滤液在填埋场经过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物浓度达到表12-2规定浓度限值;

◆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并不超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额定的污水处理能力;

◆生活垃圾渗滤液应均匀注入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

◆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处理效果;

2011年7月1日起,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自行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并执行表12-2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浓度限值。

④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现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表12-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甲烷排放控制要求

填埋工作面上2m以下高度范围内甲烷的体积百分比应不大于0.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采取甲烷减排措施;当通过导气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气体时,导气管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百分比不大于5%。

(3)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环境敏感点方位的场界的恶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 14554的规定。

(4)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渗滤液经收集后,可采用密闭运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城市排水管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或者自行处理等方式。排入设置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限值达到表12-2规定浓度限值,其他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排入环境水体或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的,应在转运站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并达到表12-2规定的浓度限值。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第三节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知识点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入炉废物要求、运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

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污染控制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知识点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知识点三:术语和定义

(4)烟气停留时间,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处于高温段(≥850℃)的持续时间。

(8)二噁英类,指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 pcdds)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 pcdfs)的统称。

(10)毒性当量,指各二噁英类同类物浓度折算为相当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毒性的等价浓度,毒性当量浓度为实测浓度与该异构体的毒性当量因子的乘积。

(15)测定均值,指取样期以等时间间隔(最少30 min,最多8 h)至少采集3个样品测试值的平均值;二噁英类的采样时间间隔为最少6 h,最多8h。

知识点四:选址要求※

(1)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2)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这一距离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3)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厂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以及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农用地、地表水体以及其他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

知识点五:技术要求

(1)生活垃圾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垃圾遗撒、气味泄漏和污水滴漏。

(2)生活垃圾贮存设施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证其在运行期和停炉期均处于负压状态。这些设施内的气体应优先通入焚烧炉中进行高温处理,或收集并经除臭处理满足gb 14554要求后排放。

知识点七:运行要求

(1)焚烧炉在启动时,应先将炉膛内焚烧温度升至本标准表12-4条规定的温度后才能投入生活垃圾。自投入生活垃圾开始,应逐渐增加投入量直至达到额定垃圾处理量;在焚烧炉启动阶段,炉膛内焚烧温度应满足本标准表12-4要求,焚烧炉应在4h内达到稳定工况。

(2)焚烧炉在停炉时,自停止投入生活垃圾开始,启动垃圾助燃系统,保证剩余垃圾完全燃烧,并满足本标准表12-4所规定的炉膛内焚烧温度的要求。

(3)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应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按照本标准(2)条要求操作停炉。每次故障或者事故持续排放污染物时间不应超过4h。

(4)焚烧炉每年启动、停炉过程排放污染物的持续时间以及发生故障或事故排放污染物持续时间累计不应超过60h。

(5)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运行管理情况,至少应包括废物接收情况、入炉情况、设施运行参数以及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簿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保管。

知识点八:排放控制要求

(1) 2015年12月31日前,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gb 18485-2001中规定的限值。

(2)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2-7规定的限值。

(3)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2-7规定的限值。

(4)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排放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2-8中规定的限值。

(5)在本标准七(1)、七(2)、七(3)、七(4)条规定的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评价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在这些时间内颗粒物浓度的1h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6)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与焚烧炉渣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应满足gb 16889的要求;如进入水泥窑处置,应满足gb 30485的要求。

(7)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应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满足gb 16889表2的要求(如厂址在符合gb 16889中第9.1.4条要求的地区,应满足gb 16889表3的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若通过污水管网或采用密闭输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级处理方式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应满足以下条件:

a)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内处理后,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污染物浓度达到gb 16889表2规定的浓度限值要求;

b)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总量不超过污水处理量的0.5%:

c)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应设置生活垃圾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专用调节池,将其均匀注入生化处理单元:

d)不影响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效果。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知识点九:监测要求

(1)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本备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2)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3)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检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或hj/t 75的规定进行。

(4)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对烟气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其采样要求按hj 77.2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浓度为连续3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与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类污染物和一氧化碳的监测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

(6)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的测定方法采用表12-9所列的方法标准。

(7)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设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和炉膛内焚烧温度。

(8)生活垃圾焚烧厂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安装要求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校对。在线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烟气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氧化物和氯化氢。

知识点十:实施与监督

(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获得均值,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环评工程师

        [智学班]

        7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1280起

        了解课程

        286人正在学习

      • 环评工程师

        [轻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980起

        了解课程

        105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