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9/1/30 8:56: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1.生态保护的范围:

第20条:①国务院和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①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②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③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④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2.海洋自然保护区:

第21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

2.海洋自然保护区:

第22条: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3.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23条: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4.海洋生态保护

第24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第25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26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27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第28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

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28条:

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编辑推荐:

想提高环评通过率吗,你需要这些好方法

2019年环评考试怎么做,才能不丢分?

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模拟试题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环评工程师

        [智学班]

        7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1280起

        了解课程

        286人正在学习

      • 环评工程师

        [轻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980起

        了解课程

        105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