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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章节知识点:第四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2017/6/9 10:13: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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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

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一:规划编制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非大纲)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9条规定: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一般有下列五种情况:

(1)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做环境影响评价的;

(2)按规定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只在规划中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

(3)应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而未征求的;

(4)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不附公众意见是否采纳说明的:

(5)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资料,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评价结论失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知识点二:规划审批机关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非大纲)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0条规定: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知识点三:审查小组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小组的法律责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33条规定:审查小组的召集部门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滥用职权,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查小组的专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设立专家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入选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2.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34条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①予以通报;

②处所收费用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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