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筹建期
筹建期的环境保护措施一般包括:筹建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培训、把环评报告书中的有关环保措施列入工程最终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必须包括环境保护条款等。
施工期
一般按常规项目施工期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水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噪声控制、水土保持、生物保护及其他生态保护、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人群健康保护、景观与文物保护等方面的措施。
运行期
关注水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及合理开发)、水土保持(土壤环境保护主要采取砌浆片石、砌块石、设置临时拦挡及排水设旆等工程措施以及复耕、覆土造地、绿化等生态措施)、生物保护及其他生态保护、下游生态流量(保证减少河段水生生物的生存)、在适宜河段和库区投放鱼苗。
(五)应注意的问题
重点是规划和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关注生态环境影响(含水土流失问题)和水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水文情势的变化及由此导致的生态影响。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生态环境的森林植被影响及可能对重要物种的影响;
2、森林生态系统切割(森林生境切割)与阻隔导致的野生动物影响;
3、对土地资源的影响,特别是农业占地和占用基本农田问题;
4、取土场、弃渣场等非永久占地的复垦与生态恢复(植被重建);
5、河流水生生态影响:影响因素;影响对象;重点是底栖生物和鱼类;重要影响问题;产卵与卵孵化,回游通道、越冬及其他栖息地、水温、水文情势。
6、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7、景观美学影响评价;
8、噪声敏感点的监测、影响评价及保护措施;
9、水环境尤其是水源的保护问题;
10、水资源配置及所产生的生态影响;
11、大坝建设对河流廊道的生态功能的影响;
12、移民安置产生的环境影响和社会问题;
13、文物古迹的保护措施。
(六)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见水污染型建设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
1)了解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及水运资源时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2)了解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
了解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的有关要求。(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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