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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噪防法》第17条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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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掌握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音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噪防法》第17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注意:(1)本条适用区域:噪声敏感集中区域
(2)适用条件: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已经发生了事故
(3)处理方式:限期治理。这不是前面的整改,改正等提法。
(4)处理机关: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其权限决定限期治理)不是环保部门。
(5)授权处理:对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授权其环保部门决定,即可以由环保部门经授权决定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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