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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禁止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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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掌握禁止、严格限制或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

第33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禁止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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