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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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具体程序上保障公众参与落到实处?
公众参与规划环评需要程序保障,没有具体程序的保障,公众参与就容易流于形式。
《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公众参与只有在第九条中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程序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环评的公众参与做出具体程序规定,在第四章中仅对规划环评做了几条原则规定,没有具体程序,在最后一款中规定规划环评可以参照这一办法。
规划与建设项目主体不同,性质不同,是不能完全参照的。而且,规定可以参照,这样的程序不具有强制性,无法保障公众参与的真正落实。
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同样需要具体程序的保障,从规划的公开到公众具体参与的程序,每一步都要具体明确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可以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补充制定规划环评的公众参与办法,但要弥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救济途径与法律责任缺失的不足,保证程序的真正执行。
同时,要完善公众参与规划环评的救济途径。《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的说明。这条规定是为了防止公众参与流于形式,但仅此一项规定是不够的,如果审查单位最终支持了不采纳的决定,首先应向公众告知,如果公众有不同意见,还应规定公众有救济的途径,如申请行政审查、行政复议,甚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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