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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 《水防法》第13条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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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水防法》第13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例题】

下列哪项所列水体污染防治不适用《 水污染防治法》 ?()

A 湖泊水体B 江河水体c 地下水体D领海水体
答案:D

解析:D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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