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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法律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发表时间:2010/10/26 16:37: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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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熟悉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受的处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6-28条:

第2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三同时)

第27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为申请验收)

二、熟悉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受的处罚

第2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建成、未经验收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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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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