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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导则资料:第六章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声环境标准

发表时间:2017/12/5 10:11: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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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相关的声环境标准

一、《声环境质量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该标准。

2.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该标准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将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卢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3.环境噪声限值

(1)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6-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2)表6-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增减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3)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dB (A)、夜间55 dB (A)执行:

①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②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4)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 (A)。

4.环境噪声监测点选择条件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布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1) 一般户外。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 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 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 m高度处。

(2)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距墙壁或窗户1 m处,距地面高度1.2 m以上。

(3)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 m处,

距地面1.2-1.5m高。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要求

(1)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区域应按照(GB/T 15190)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2)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①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②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③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④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⑤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1.评价量

本标准采用一昼夜的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作为评价量,用/WECPN表示,单位为dB。

2.标准值和适用区域

本标准适用的区域地带范围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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