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五、了解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规定
第40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辑推荐

2009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2008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成绩查询

2009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用书

2009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远程辅导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简介

与其他考生交流请登陆考试论坛:中大网校(中国考试论坛)>>

更多信息关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考试网(中大网校下辖环评师专业培训机构)

(责任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环评工程师

        [智学班]

        7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1080起

        了解课程

        286人正在学习

      • 环评工程师

        [轻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780起

        了解课程

        105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