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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案例分析复习资料:危险废物防治的特别规定

发表时间:2015/11/12 11:04: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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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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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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