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有关规定
1、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主体:
原则上,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类型: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3、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范围: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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