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3.1.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3.2.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两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3.环境标准体系的体系要素:
3.3.1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他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从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上集中体现了环境标准体系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环境标准体系目标的基本途径和表现。
3.3.2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
3.3.3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的配套补充以及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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