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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彩讲义(五)

发表时间:2010/4/17 14:52: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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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一节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设施
各类污染控制设施、生态保护设施、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环境监测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三同时”正式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内容。其核心是“同时投产”或“同时运行”。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001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对环境保护验收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一、验收的分类
管理验收管理权限原则与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相同(谁“审批”谁“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须提交的材料:报告书——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报告表——监测表或调查表;登记表——登记卡。
二、验收的工作程序
申请试生产、试运行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材料齐备申请验收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完成审批
三、验收的范围包括两方面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验收时限分为: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
1.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分为正常情况、需延期情况和分期建设情况三类。
正常情况——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需延期情况——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最长不超过2年;申请延期的几种情况。
分期建设——分期验收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五、验收条件
1.《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验收条件包括九个方面
2.验收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执行报告
第三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限期整改,否则令其停止生产,同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投入生产超过3个月而未申请验收或者延期验收——限期办理,否则令其停止生产,同时处5万元以下罚款;
3.环保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过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责令停产使用,整改,验收,否则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2.主要违法事实——4点
3.处罚——按照公务员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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