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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考试教材技术方法知识点:第十三章第九节

发表时间:2017/11/24 11:06: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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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节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按国家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在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础上提出工程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任务之一,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应包括国家规定的指标和项目的特征污染物。

国家规定的“十二五”期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

①大气环境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②水环境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项目的特征污染物,是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包括,但又是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如电解铝、磷化工排放的氟化物,氯碱化工排放的氯气、氯化氢等。这些污染物虽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但由于其对环境影响较大,又是项目排放的特有污染物,所以必须作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评价中提出的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其单位为每年排放多少吨。

国家对主要指标(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实行全国总量控制,根据各省市的具体情况,将指标分解到各省市,再由省市分解到地(市)州,最终控制指标下达到县。为了更科学地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全国组织对主要河流的水环境容量和主要城市的大气环境容量进行测算,使全国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更加科学合理。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建议指标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①符合达标排放的要求,排放不达标的污染物不能作为总量控制建议指标。

②符合相关环保要求,比总量控制更严的环境保护要求(如特殊控制的区域与河段)。

③技术上可行,通过技术改造可以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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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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