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以人为主体,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
2.《环境保护法》中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3.环境要素,也称为环境基质,分为自然环境要素和社会环境要素。
4.环境容量:对一定区域,根据其自然净化能力,在特定的污染源布局和结构条件下,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允许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5.环境影响:人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和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和经济的效应。
6.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7.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建设项目实施后的环境影响以及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实现项目建设与环境相协调的方法与制度。
8.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
(1)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2)指导环境保护设计,强化环境管理;
(3)为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导向;
(4)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9.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法规;
(2)符合流域、区域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布局合理;
(3)符合清洁生产的原则;
(4)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化学、生物多样性等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
(5)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
(6)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
(7)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8)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10.标准体系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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