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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4-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发表时间:2010/11/2 11:39: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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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44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53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例题】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A、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B、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C、编制环境影响调查报告

D、制定环境影响报告表

答案:A

解析:注意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制定

九、了解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及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54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十、掌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第55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56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例题】

下列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情况是:

A、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倾倒危险废物

B、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处置危险废物

C、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填埋危险废物不达标

D、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随意堆放危险废物

答案:C

解析:危险废物排污费只有以填埋方式处理不达标的情况才缴纳。

 十一、掌握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

第58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十二、了解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

第66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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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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