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评的规划范围应如何界定?
公众参与程序应该是规划环评的核心程序,公众参与环评的规划范围应该进一步明确。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这一规定照搬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原文,同时也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的规定。
这一规定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是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标准不确定,实践操作中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应当明确具体标准,使之具有确定性。可以考虑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环评的规划范围,甚至规定所有规划都应该向公众公布周知,允许公众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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