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怎样推行
调研组广泛听取环保、保监、企业及保险公司意见,今年试点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今年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并将在今年进行试点。
在此之前,为了推动这项制度的实施,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组成了联合调查组,于2007年4月10日~13日赴吉林、浙江两省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在调研过程中,调研组听取了环保、保监、运管、安监部门,石油化工、危险品运输、危险废物处理等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等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考察了吉林石化双苯厂“11·13”事故现场。此外,调研组还收集了国外开展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危险品运输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等资料。各方代表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表示了肯定和支持,也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
少量确定性支出是多少?
环境污染责任险与目前现存相关条款如何衔接?现有条款清污费用赔偿较低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点在于,企业可以用少量确定性的支出(保费)来减少未来的不确定性支出,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进行。但是,这一“少量确定性的支出”到底是多少,是各方面关心的问题。
参加座谈的地方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对这一保险都比较陌生,认为实施这项制度需要做好必要的准备。其中,他们提到需要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并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的大小确定保险的对象、保险额度和保险费率等。
对于企业来说,保险费率的确定将直接决定企业支付的保费数额,也就是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一些企业代表建议,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考虑按产品类别确定强制保险的范围及费率,可根据企业事故发生频率和安全管理水平实行浮动费率制度。
他们还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目前危险品运输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作为附加险附带在承运人责任险主险项下,今后可将环境污染责任险设为独立的险种,便于操作和管理。而目前承运人责任险的产品中,通常对造成环境污染后的清污费用赔偿较低,致使用于赔偿污染损失的赔偿额较低。比如在主险保额为2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中,附加清污费用责任险的限额在宁波为4~5万元,浙江为两万元,难以完全补偿污染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满足企业完全转移污染风险的需要。
针对危险品运输企业利润较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生产成本影响较大的情况,有企业建议可以考虑以企业或企业联合体为单位投保(目前的承运人责任险以每车为单位投保),或在不提高附加险限额、不提高保费的情况下将主险和附加险限额共用,以提高保障水平。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研报告》中的工作建议里提出,保险公司要按照“保障适当、费率适中”的原则开发保险产品。现阶段,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突发或意外的污染事故对第三方财产或人身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适当扩展到清污费用,暂不考虑恢复生态费用等间接损失。保险费率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企业的保费承受能力,并要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状况、事故记录情况实行差别浮动费率。
中石油、中石化说得有没有道理?
企业担心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保险公司表示要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服务能力
在此次调研中,大部分企业支持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对其能否满足环境风险保障需求存在疑虑。在开展调研前,原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于2007年4月4日,就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集团公司代表会谈。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代表表示,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都认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如中石油、中石化设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这一基金已经涉及环保方面;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建议将环境污染责任险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保险公司的代表在调研中也提出,保险公司需要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服务能力。承保前,应对企业进行详细、科学的风险评估。对企业实行风险评估时,应考虑企业的产品类型、生产规模、厂址地形、安全措施等因素,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实行差异化保险费率。承保后,应不定期到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从源头上控制事故的发生。
在这份调研报告提出的工作建议中,提到环保部门要与保险公司加强数据共享,支持保险公司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要共同研究制定环境风险评估和损失核定标准的指南,以利于保险公司做好企业风险评估、防灾防损检查以及污染事故的查勘定损和赔偿工作,增强企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要培育和发展专业环境风险和损失评估机构,增强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检查和损失评估的社会化专业力量。
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高风险领域,需要妥善解决再保险支持的问题,特别是国外保险机构的再保险支持问题。所谓再保险是转移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一种方式。保险公司在承保一项业务后,根据风险的大小和自身的能力,将其承担责任的一部分转嫁给另一家或若干家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以分散责任,保证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这一点也得到了调研组的认可,他们在调研报告的工作建议中提出,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沟通合作。要努力争取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支持,扩大国内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承保能力。要引进国外先进的风险评估和管理技术,提升环境污染责任风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
试点工作如何开展
目前企业投保意识明显不强,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各方准备不足
调研组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在企业投保意识明显不强、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各方准备不足的情况下,目前在我国还不具备全面推开的条件,应在重点行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完善配套政策与实施条件,稳步推进。
针对了解到的情况,调研组建议要在统一部署下,由易到难,尽快启动试点。其中,环保部门要根据环境污染风险的水平,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企业(设施)的指导名录。另据了解,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将于今年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
保险公司的代表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应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可先在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开展试点,待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需要地方政府出面,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解决部分企业投保积极性不足的问题。条件成熟的地区,可考虑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保险公司还建议,在地方政府积极性较高、财政实力较强的地区,可考虑由地方财政、危险品生产企业和保险公司等共同出资建立环境污染损害专项赔偿基金,专门用于对超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予保障的损害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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