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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环评法律法规复习指导(六)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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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管理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管理
2004年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4月1日实施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
1. 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目的
2. 申请报名考试条件
3. 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规定
       “三个文件”
 
第五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评价单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行为(4种)
处罚:降低评价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双罚原则)。
评价单位“五种行为”处理规定: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降低评价证书级别或吊销评价证书。
  “双罚原则”——评价单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评价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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