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评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
《环评法》第24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条例》第12条 还同时规定:“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例题】
1、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应当重新报批
B 建设项目名称变化,应当重新报批
C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
D 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
答案:CD
解析:熟悉引发重新报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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