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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有关规定2-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发表时间:2010/10/26 16:45: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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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注意:

本条规定与《环评法》相比不同点在于:

(1)适用范围不同:没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同:本法规定的是规定防治措施,而环评法则是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审批的程序不同:本法是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环评法》是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评文件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四、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

《环保法》第17、18、19条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尤其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任何生产设施)

第18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19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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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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