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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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落实总量减排项目。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加快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全市县城以上城区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加快火电厂和大蒸吨锅炉烟气脱硫或循环流化床改造进度,完成主城A类控制区内10蒸吨以下锅炉煤改气(电)工程,推进B类控制区推清工作,启动重庆发电厂等重点企业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工程;抓好万州、涪陵、大渡口、九龙坡、长寿、江津等六个重点地区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加强电力、钢铁、建材、有色、化工、轻纺等六大重点行业以及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的减排工作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营运工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关停6台小火电机组4.35万千瓦,关停10条小水泥生产线118万吨产能,关停12家小钢铁300万吨产能。根据能耗、污染状况以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差别电价和发电排序制度,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开发清洁高效能源。加强监督管理,对重庆发电厂等一批主力电厂执行地方排放标准,对涪陵龙桥电力公司等循环流化床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没有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国控、市控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传输减排数据。
二是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所有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准入规定,控制发展排放强度大的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行清洁生产。实行“批项目核总量”的环评审批制度,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必须提出相应的替代削减方案,替代削减措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建成,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对没有完成总量减排年度任务的,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制度,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循环经济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三是加强调度督查,实行通报预警。完善落实调度会议和联系会议制度,定期进行减排形势分析,加强总量减排调度督查。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实施减排情况季报制度,污水处理厂和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及时反映减排进度。实行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和减排量评估制度,达不到减排要求的,要相应扣减脱硫电价和污水处理费用。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列入“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和年度主要减排项目完成有困难以及建设项目新增总量超过减排计划的区县(自治县),进行“预警”和通报,直至限批限建。
四是加大总量减排投入,强化考核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设立总量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对总量减排的投入,确保总量减排工作经费,重点支持总量减排项目。完善总量减排机制,充实总量减排人员。细化总量考核有关规定,完善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将总量减排纳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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