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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师法律法规讲义--卫生填埋处理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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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五、卫生填埋处理
5.1 卫生填埋是垃圾处理必不可少的最终处理手段,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5.2 卫生填埋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
5.3 科学合理地选择卫生填埋场场址,以利于减少卫生填埋对环境的影响。
5.4 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标准要求的,可采用天然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技术措施。
5.5 场内应实行雨水与污水分流,减少运行过程中的渗沥水(渗滤液)产生量。
5.6 设置渗沥水收集系统,鼓励将经过适当处理的垃圾渗沥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单独建设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水体。渗沥水也可以进行回流处理,以减少处理量,降低处理负荷,加快卫生填埋场稳定化。
5.7 应设置填埋气体导排系统,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填埋气体侧向迁移引发的安全事故。尽可能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对难以回收和无利用价值的,可将其导出处理后排放。
5.8 填埋时应实行单元分层作业,做好压实和每日覆盖。
5.9 填埋终止后,要进行封场处理和生态环境恢复,继续引导和处理渗沥水、填埋气体。在卫生填埋场稳定以前,应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进行定期监测。
5.10 卫生填埋场稳定后, 经监测、论证和有关部门审定后,可以对土地进行适宜的开发利用,但不宜用作建筑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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