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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环评考试案例分析部分讲义(2)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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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项目案例分析
以水利发电、防洪、农业灌溉为目的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包括蓄水工程(水库、水坝)、排洪和引水线路工程等。

3.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见水污染型建设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
1)了解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及水运资源时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
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以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2)了解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防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防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日)
了解在鱼、虾、蟹涧游通道建闸、筑坝的有关要求。(第二十二条)
在鱼、虾、蟹涧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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