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下水质量标准(1)掌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2)掌握地下水质量分类;
ⅰ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3)了解地下水水质监测的监测频率和监测项目;
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丰、枯水期)。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4)了解地下水质量单组分评价的方法和原则;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5)熟悉地下水质量保护的原则要求。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等)的堆放和地下处置,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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