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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环评师辅导:规划编制机关的违法行为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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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编制机关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29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违法行为类型:规划编制单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一般有下列五种情况:
①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性规划)
②按规定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只在规划中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非指导性规划)
③应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而未征求的;
④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不附公众意见是否采纳说明的;
⑤规划编制机关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资料,或者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评价结论失实的。
(2)违法后果: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夫实的,才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一般认为是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环境影响评价是否严重失实可从三方面判定:
①以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时,认为规划编制机关组织的环境影响评价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有误,严重失实,审查小组有上述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的;

②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时,发现规划实施后产生约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与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有明显差异,严重失实,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或环境影响的;
③规划实施后,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与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明显不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或环境影响,被公众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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